10.3969/j.issn.1005-0078.2003.01.001
行政诉讼范围的反思与重构
应当抓住我国加入WTO的有利时机,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废除司法审查法定原则,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重构我国的行政诉讼范围,建立一种人民法院对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审查的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重构
DF74(诉讼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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