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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2.04.013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之界分--对我国首例烟草专卖业务经营资格行政诉讼案的透析

引用
@@ 一、基本案情 2000年5月19日,浙江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行人员对富阳市综合性市场的经烟户进行突击检查,查获经烟者赵某、华某等27户有多次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无证经营非法进口的卷烟、无证运输卷烟及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遂于2000年8月10日,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6条第2款及<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分别发出通知,取消赵某、华某等27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首例、烟草专卖法律、零售业务、经营资格、诉讼案、专卖管理办法、卷烟、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行人员、浙江省、无证经营、实施条例、批发企业、运输、行为、销售、通知

DF31(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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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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