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2.03.004
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为实现司法独立之首要步骤--从德国行政法院之独立性谈起
行政审判是我国惟一以法律手段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是目前司法制度中最亟待变革的部分,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可由此而始.德国行政法院制度独立性的基础及内涵以及其司法制度的理念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极具启示性.就我国现状而言,德国式的行政法院模式是更有助于确立司法独立的选择模式,因而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可为司法独立的首要步骤.
行政法院、独立性、德国模式、司法改革
DF71(诉讼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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