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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2.02.017

行政公诉制度再探析

引用
@@ 样态繁多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侵害个人利益,也会对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若某人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起诉,其他人"搭便车"的倾向在所难免,因而经济人或理性人往往不会采取行动来维护其共同利益.我国行政诉讼法又将原告资格限定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有直接损害特定相对人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方可被诉,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故而无法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由检察机关进行行政公诉是较妥善的选择.

公共利益、违法行政行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直接损害、行政诉讼法、相对人权益、资格限定、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行政公诉、维护、违法行为、司法审查、侵害、角度分析、检察机关、共同利益、个人利益、理性人、经济学

DF74(诉讼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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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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