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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1.04.009

沐川县供排水公司诉四川省乐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引用
@@ 基本案情: 沐川县物资局于1997年修建职工宿舍20户,并向沐川县供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水公司)申请供水、安装自来水表,经水公司派员会同物资局勘查后,双方协商决定为物资局宿舍安装口径为40毫米、月底度为340吨的水表,水费收取方式为按底度收费,对用水量不足底度数的按底度收费,价格为1.23元/立方米.之后物资局宿舍用水户水费一直由局单位缴费,各用户只缴纳局里规定的照顾性质的水费即每月10元.2000年1月物资局公用水费与职工宿舍用水费按各自水表分开缴,宿舍各户实际水费按总水表的月底度数340吨分摊缴费.

沐川县、供排水、四川省、乐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水费、物资、宿舍、自来水表、职工、收费、缴费、用水量、用水户、立方米、足底、照顾、用户、协商

DF31(行政法)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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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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