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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1.03.018

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引用
@@ 文章认为,大陆目前尚无构成要件这一概念.这一术语主要源自德国行政法中的"构成要件效果"(Tatbestandswirkung),是指一个生效的既成行政行为,对作出该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以及法院具有同样的约束效力,即其他国家机关有义务将该行政行为当作一个既定的构成要件或一个既成的事实予以承认、接受,并充作自身管辖事务的决定基础.构成要件效力的基础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件效力、既成的事实、约束效力、行政主体、基础、国家机关、行政法、义务、术语、事务、管辖、概念、法院、法律、德国、大陆

D9(法律)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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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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