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0078.2001.03.016
私立学校公务法人地位问题之初探
@@ 文章认为,大陆法系中的公务法人为公法人的一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团体以外的一类特殊主体,它通过人与物结合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某种特定的服务,包括科研、教育、文化等领域.公务法人担负着一定的行政职能,享有一定的公共权力,与其利用者之间存在公法上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我国国内的事业单位,如邮局、医院、学校等,与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功能十分类似:两者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具有特定的行政目的,并提供专门的服务.因此,将学校等事业单位界定为公务法人,有利于对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可拓宽解决二者之间纠纷的司法救济的途径.
私立学校、公务法人、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关系、大陆法系、利用者、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特殊主体、司法救济、公共权力、公法人、服务、行政目、人与物、公益性、组织、邮局、医院、文化
G4(教育)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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