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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0078.2001.03.010

不服镇政府的送养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
@@ 一、案情 2000年6月16日,被告宿豫县仰化镇人民政府所属仰化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在计划生育工作检查中,在原告王某家发现一女婴,便口头通知原告将女婴送到镇政府等候处理.之后,原告将女婴抱到镇政府.经查,该女婴系原告所捡弃婴且已抚养半年多.计划生育服务站以原告计划外生育一个女孩(拾养)属计划外多胎为由,对原告作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的处理,同时,由于原告已有七个子女,计划生育服务站认为原告对其拾养的女婴无收养资格,因该县无孤儿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便通过排查将女婴交给了有收养资格的第三人李某抚养,后李某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原告王某对仰化镇计生服务站的行为不服,以宿豫县仰化镇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3000元计划外生育费的处理,并确认被告将原告抚养的弃婴送给他人抚养的行为违法.

镇政府、养行为、计划生育服务站、原告、计划外生育、女婴、抚养、宿豫县、收养、处理、被告、资格、行政诉讼、行为违法、人民、弃婴、工作检查、民政部、孤儿院、子女

D9(法律)

2007-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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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

1005-0078

11-3110/D

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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