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基于16例公益诉讼判例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指引,在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对公益诉讼原告是否具有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计算与归属等问题的审理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差异,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我国应当在消费公益诉讼中设立独立型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新设权利模式为基点理顺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归属与处理的运行逻辑,并通过立法明确具体规则,以此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与威慑作用.
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新设权利模式
32
D925.1(中国法律)
安徽大学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企业破产与公司治理研究所公开招标重点课题;安徽大学法学院优质生源创新项目
2023-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