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21.09.013
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融贯
宪法生态文明条款应如何指引新时代环境法律规范的形成,构成了环境法律体系融贯路径安排的核心关切.通过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体系化阐释,提炼出作为国家目标和作为规范效力的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两种类型,并以此形成与环境法律规范体系融贯的阶层论.初阶融贯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落实,即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部门法化;进阶融贯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对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发展,即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的释义变迁;高阶融贯表现为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环境法律规范的"自生自发"交互影响,即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融贯,并形成以保障公民环境权利、规范政府环境职责为核心的环境法典.在新时代,宪法生态文明条款与环境法律规范的体系融贯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
宪法与部门法关系;法律体系融贯;宪法生态文明条款;环境法律规范体系
D919(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生态文明入宪研究";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20年度科研创新项目"生态文明入宪视阈下环境法律规范体系融贯研究"
2021-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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