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20.02.014
"和平目的"利用公海的法律问题研究
公海只用于和平目的对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至关重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规定"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和平目的"的含义就是"以和平的目的使用".目前,理论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和平目的"主要有三种理解,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导致了国际法主体对于理解"和平目的"的分歧,并在实践中造成地区局势的紧张.考虑到不同语言文本的用语以及相关国际法文件中对"和平目的"的解释,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军事活动应包含两类:一类为《联合国宪章》体制下的军事活动;另一类为其他的海上军事活动,并需要考虑军事行动的目的.通过对"和平目的"进行条约解释,并对符合"和平目的"的军事活动进行确认,可为中国海军在公海进行远洋训练提供国际法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在公海的合法权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平目的"、公海、军事活动
D99(国际法)
2020-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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