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19.12.012
反思与创新:电子意思表示的应然法定形式
随着无纸化交易的崛起与发展,电子意思表示已经成为电子交易领域中的一般性表意手段.电子意思表示产生之初,为消除电子交易发展的法律障碍、解决电子意思表示效力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将其定义为"数据电文",并运用"功能等同"法将其拟制为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吸收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做法,也将电子意思表示作为书面形式看待.但是,电子意思表示实质上并不是书面形式,它有自己独有的规则体系,在程序法范畴内,电子数据已经成为与书证并列的具有独立价值的证据形式之一.因此,电子意思表示独立于书面形式的条件已经具备,在实体法层面将电子意思表示明确为数据电文形式,既是电子意思表示制度自身的需要,亦是制度之间协调与配合的必然要求.
意思表示、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数据电文形式、线上交易
D923(中国法律)
2020-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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