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18.09.011
"静态"自然资源使用权立法观念之批判——兼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立法技术
自然资源在公法上的配置有两种方式:一是普通许可,其赋予的是利益;二是特许,其是一种附权性许可.从自然资源的普通许可使用到特许使用是新型权利动态生成的过程.普通许可到特许使用之间的变换需要一定的外在条件才能达成,加之自然资源本身·内在)多变性,使得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呈现出"动态"的特征.而目前的物权立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应然地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的物权属性,这种立法手段破坏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实际属性.《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应当更多地从"动态"的角度审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属性,将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规定在行政部门法规制中,无须在物权编中限定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范围.当外在条件成熟、自然资源使用权具备物权属性时,可以适用物权编的相关条款.此种形式更加适合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发展规律.
自然资源使用权、《物权法》、新型权利、《民法典》、特许使用权、普通许可
D90(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配置研究"15AZD066;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中央与地方分级代理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研究"KYCX17_1949
2018-10-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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