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2-462X.2018.05.012

中国台湾地区司法审查主体的困境与改革建议

引用
依据中国台湾地区"宪法"第77条的规定,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为其"最高审判机关";同时,依据"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但从目前的实务上观察,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并没有依据第77条掌理审判,只是掌理第78条解释"宪法"之规定.这就造成了"解释与裁判分离"的困境.目前,"释宪机关"的"法庭化"和使"司法审查"真正落实具体个案救济是较好的解决困境之道,即回归"宪法"第77条本身的规定,让"司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让"大法官"既解释又裁判.

中国台湾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司法审查主体"、集权式审查、"宪法"第77条

D926(中国法律)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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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2X

23-1049/C

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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