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18.05.011
国家赔偿中人民法院的赔礼道歉难题
赔礼道歉作为国家赔偿法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确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赔偿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也确定了人民法院实施赔礼道歉行为的事项和方式.在实践中,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当事人存在不同的诉求和行为模式.赔偿请求人获得人民法院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是最低要求,而获得公开书面道歉是最优的追求目标.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更容易拒绝或怠于进行赔礼道歉,或者选择私密性道歉.在国家赔偿制度下,法院会从经常性的不道歉这个极端走向无过错亦道歉的另一个极端,而人民法院选择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积极地进行公开书面赔礼道歉不仅仅违背了赔礼道歉责任的特质,亦会对人民法院的裁判地位和角色造成严重损害.
国家赔偿、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公开书面赔礼道歉
D922.1;D926.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中的法官角色研究";教育部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下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当代中国司法中的批复制度研究"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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