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08.01.023
类型思维及其在法学中的应用——法学方法论的视角
传统的抽象概念式思维倚重逻辑涵摄,排斥价值判断,无法保证法官的正当裁判.作为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类型思维以其开放性、整体性等特征,克服了传统法律思维之不足,有助于司法者做出适切评价,因而在法学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基于法学作为规范性科学的性质,法律人应当重视并自觉运用类型思维.
抽象概念式思维、类型思维、法学方法
D90-051(法的理论(法学))
2008-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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