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08.01.022
法律人思维的保守性——和谐社会建设中的法官意识形态
法律思维的特质是其保守性,这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路有吻合之处.但是,由于中国近百年来的主流意识一直受激进主义思潮的影响,因而对法律思维的保守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能动与创造的思维则很容易被接受,克制与谦抑没有成为法官的意识形态,这对中国刚刚启动的法治建设具有消极影响.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应当奉行司法保守或克制主义,并按这种思维选择所要运用的法律方法.没有时法律规则和司法权的克制与谦抑,法治就无法实现.
法律思维、司法克制主义、司法能动主义、保守主义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08-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