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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122.2005.03.004

信息安全立法三论:价值、范围和原则

引用
@@ 信息安全立法的目的在于解决信息安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然而,对于国家信息安全形势的不同判断却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我国当前信息安全形势严峻,网络信息社会黄、赌、毒泛滥,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危及人类尊严;发达国家面临着非对称手段的威胁和挑战,而我国的主要威胁来自于具有技术强势地位的经济发达国家对"和平崛起"的遏制力;同时,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分子和恐怖组织利用网络对我国关键网络和信息系统实施攻击,进行政治、军事、文化渗透及侦察窃密.

信息安全、安全立法、经济发达国家、安全形势、信息系统实施、利用网络、信息社会、文化渗透、强势地位、民族分裂、恐怖组织、和平崛起、关键网络、敌对势力、非对称、成年人、政治、侦察、窃密、军事

X92;X9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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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安全

1671-1122

31-1859/TN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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