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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基本要素的界分和衔接适用

引用
党的自我革命要求用好问责利器.党内问责属于党内法规体系,监察问责属于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不同规范体系决定了两种问责制度在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和问责情形等基本构成要素方面的差异,纪律检查机关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内在要求两种问责制度适用方面的一致和衔接.厘清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基本构成要素的界分及其衔接适用,是精准问责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充分发挥两种问责利器作用的关键所在.

党内问责、监察问责、构成要素、衔接适用

D922.11(中国法律)

2024-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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