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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视域下信息删除权的建构

引用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时代价值源于信息数据的挖掘和利用与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之间的对立矛盾.目前,我国现有的信息删除权立法无法满足个人信息保护需求,为此,应该明确信息删除权相关权利边界.首先,拓宽信息删除权主体范围,将未成年人纳入其中,同时对社会公众人物的信息删除权进行限制;其次,明确删除、限制、通知、抗辩等信息删除权权利内容,使信息删除权在实施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再次,建立独立的数据监管机构,完善信息监管职能.

互联网时代、人格权、信息删除权、权利救济机制

D923(中国法律)

本文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2020年重点调研课题"民法典时代信息删除权的法理分析"QN2020001

2021-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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