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诉关系论:审查起诉中的监察案件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逐步向法治化、规范化深入推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衔接需要从宏观走向微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两机关的衔接主要体现为罪诉关系.罪诉关系在二次衔接的程序运行中体现出前后特征,主要表现为调查程序与审查起诉的关系、审查起诉前期的案情审查协调、提前介入相关问题、公益诉讼线索衔接和罪诉不匹配问题.罪诉关系的认定难点在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中的漏罪问题.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需要构建和完善监察机关主导、检察机关补充侦查、两机关协商衔接和党委政法委协调四种分类模式及解决路径.
罪诉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协调衔接、漏罪
D925.2(中国法律)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和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理论课题“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协调衔接机制研究”CDJC2018C0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释人员犯罪预防支撑技术与装备研究”2018YFC0831100
2019-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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