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法定救济途径”:行政行为可诉性之补强标准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行政诉讼立法、理论及行政审判实践普遍关注的重要基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第69号指导性案例“王明德案”不仅确立了程序性行为可诉的判断标准,也为行政行为可诉性判断标准的发展提供了新思路.“是否具有法定救济途径”标准是具有识别复杂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判断标准.这一新的判断标准既丰富了行政行为可诉性判断标准的内容,也是对传统可诉性判断标准的重要补强.“是否具有法定救济途径”标准应当从法定性、明确性与规范性以及可行性与实效性三个层面进行识别.
可诉性、行政救济权、法定救济途径、补强标准
D915.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研究”17CFX011;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治理视角下行政证明法治化研究”2016CFX025
2019-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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