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实施背景下的禁治产人制度研究
在阿尔茨海默病患者、吸毒成瘾者、精神病患者以及长期酗酒成癖者等心神耗弱者数量持续增长的现实背景下,我国《民法总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实行三级划分的规定呈现出不够全面、缺乏弹性、范围狭窄的缺陷,而且把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规定,忽视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基于此,有必要在《民法总则》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级划分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禁治产人制度,区分禁治产人与准禁治产人,明确禁治产人制度的主体、客体,规定宣告、救济禁治产人的程序,把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下调为不满6周岁,以保护其本人及相对人的利益.
《民法总则》、禁治产人制度、研究
D923.1(中国法律)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豫台两地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模式比较研究”2015BJY030
2019-04-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9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