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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会“非税监督机关”的立法研究

引用
负责“非税监督”的国家机关即“非税监督机关”.我国目前的“非税监督机关”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得到解决.一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应由行政机关监督还是由法院监督;其实,它们也由行政机关监督.二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会计主管部门属“非税监督机关”;其实,登记管理机关应统一监督.三是《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部分基金会由中央级机关监督、其他基金会由省级机关监督;其实,所有基金会均由省级机关监督.四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非税监督机关”应设置单独的办事机构;其实,它应设置此类机构.五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未规定“非税监督机关”应被配置充足的工作人员、办公经费;其实,应提出此类要求.

非税监督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机关、办公经费、工作人员

D922.182.3(中国法律)

2019-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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