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非法集资活动规制研究——兼评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在满足小微企业债务融资需求的同时蕴含着非法集资的风险,是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的高发行业和典型代表.融资担保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在现行融资法律规制格局下不具备间接融资的主体资格,直接融资则存在种种限制.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规制应标本兼治,切实加强行政监管、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是治标之策;拓宽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渠道、赋予融资担保公司金融机构法律地位,通过资本市场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是治本之策.
融资担保、非法集资、经济犯罪
D922.29(中国法律)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河南投资担保企业风险控制研究”132400410090
201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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