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司法不变更原则之反思
尽管实体法学者早已注意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社会条件并不完全具备,但是不少民诉法学者仍然沉浸在处分权主义的美梦中,并据此主张在调解协议司法审查环节中采取司法不变更原则.在当事人缺乏平等协商根基的情形下,强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以及对基本法律价值的维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诉讼外调解层次多元、程序随意且保密的语境下,承担调解协议存在瑕疵事由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并不足以接近证据.调解协议无效事由的公益性、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非讼性共同奠定法院职权主义的正当性基础.即使在私益性调解协议司法审查程序中,当事人仍得借助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克服其举证困难.
司法不变更原则、意思自治、证明责任、非讼程序、职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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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迈向制度理性的民事程序研究”14CFX028;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计划资助项目LPSSY201309
2017-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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