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联合购买住房”的分割研究
“联合购买住房”即由夫妻一方的个人资金和夫妻双方的共有资金购置的房屋,它给夫妻离婚时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带来巨大的挑战.目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对此已有规定.在属性上,它被认定为部分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剩余部分归夫妻双方,其理由是它系利用两类资金所购.从立法角度看,定性应设置某些例外.在估价上,归属夫妻双方的部分是,夫妻双方清偿的资金占总款项的比例乘以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从立法角度看,它应为经过折算的夫妻双方清偿的资金占实际出资的比例乘以利润.在分割方法上,实际分割和变价分割受到排斥,而且原则上应判给支付首付方配偶.从立法角度看,实际分割和变价分割应被保留,判决作价补偿时应照顾抚养子女方、无过错方、女方.
“联合购买住房”、“归产权登记一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补偿”、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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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5-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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