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之必要性及其具体建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内部行政行为是不能寻求司法救济的,这在2014年11月1日修订,拟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仍可窥见.然而,在探究国内外运行现状,厘清历史与现实交互碰撞,分析理论与实务界对其的诸多诟病后,可以清楚地得出结论:公务员的合法正当权利受到侵害后,理应获得司法保障.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并对其提出客观可行的建构方案,不仅对于公务员群体权利保护的实现,而且对于整个中国行政法治美好图景的建设,意义不言而喻.
内部行政行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司法审查
D922.11(中国法律)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诉讼司法政策研究”12CFX024的阶段性成果
2015-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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