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体地位与法治国家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法的主体性、法的目的性和法的有效性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在法治建设事业的推进中,制定出符合人民意志的良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制度前提;吸纳人民参与具体的法律实践,是体现法治人民性的本质要求;将法治的功能与效果置于人民群众的评价之下,是寻求法律为人民支持的社会保障.当然,在强调人民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注意将尊重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与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相结合;吸纳人民群众参与法治事业,必须实际考量普通民众的法律能力;要引导人民群体跳出自我利益的窠臼,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正当诉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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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1(中国法律)
本文为江苏省第四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研项目“科学发展的法治化机制研究”及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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