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论法律适用
列宁认为,法官裁判公正是实现和修复社会正义的屏障;法官裁判首先要依据国家制定法依法司法;在国家制定法缺位的情况下,法官依据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当制定法和法律原则缺位时,法官应当秉承革命的法律意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的主观能动性,以实现公正司法.
列宁、法律适用、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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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2(列宁主义的学习和研究)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2013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列宁民主法治思想研究”13AFX001的阶段性成果
2014-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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