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民环境公诉应对环境公地悲剧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天然矛盾,加上公民公益诉权的制度性缺失,导致环保自力救济模式盛行。环境利益常常是公益与私益的竞合,因此,赋予公民环境公诉权既可行且必要,国外成熟经验与国内实务探索已经有力地予以证明。公民环境公诉是环境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环境公地悲剧最有效的制度化途径。公民环境公诉制度包括立法模式、准入途径、立法原则与具体制度。具体制度包括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被告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责任原则、责任形式、激励制度等。
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主体、制度
D912.6(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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