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地接受教育: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
权利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在我国现阶段,教育平等权已由"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但教育平等的现实状况与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为学习机会权和学习条件权的不平等.为了保证公民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国家作为教育平等权的义务承担者,应当通过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尽快地使这项基本权利从"法定权利"上升到"实有权利".
教育平等权、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D921(中国法律)
2009-04-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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