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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08.2007.01.019

刑事确认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在刑事赔偿中,刑事确认作为一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既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又是一种实体性行为,同时还是一种司法监督行为.刑事确认程序应当是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宜由特定的机构来行使,以案件的诉讼终结为前提,刑事确认应当单独设立特定的确认赔偿请求的机关,并对存疑案件给予确认和赔偿.

刑事确认、刑事赔偿、案件

D9(法律)

2007-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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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23/D

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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