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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08.2004.08.018

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思考

引用
代位权诉讼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行使应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诉讼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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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0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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