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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08.2003.05.011

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于恒魁1王玉兰2
1.中共长春市委党校; 2.吉林省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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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的"消灭私有制"并非相悖.马克思主义的"消灭私有制"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从而使私有制丧失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社会财富极大涌流基础上的,而江泽民同志所讲的"保护私人财产"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基础之上的,这种"保护私人财产"的理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保护私人财产、完善法律制度、发展私营经济

D920.0(中国法律)

2005-0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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