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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WTO:中国增值电信外资谨慎发展

引用
@@ 为适应电信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对<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重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调整更加减小了外资和民营企业进入电信领域特别是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

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条例、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民营企业、电信领域、外资、加减

F7(贸易经济)

2005-03-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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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报道

1672-4739

51-1628/TN

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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