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欧盟对网络空间“被遗忘权”的不同态度
一般认为,在数字时代,随着智能手机、移动网络的全面覆盖,个人、朋友、记者、商业机构、政府,甚至陌生人都可能成为个人信息的披露者,且这些信息会被互联网永远铭记.对个人隐私的事先预防性控制已经难以奏效,隐私保护不得不走向事后补救,“被遗忘权”就是事后补救的一种典型方式.但是其普适性却是一个争议性问题,欧盟和美国这两个典型的西方司法区域就对“被遗忘权”有着显著不同的接纳态度,本文阐释这种差异及其原因,冀以提供参考,深化理解我国法律新确立的“删除权”并推动其实施.
被遗忘权、删除权、《网络安全法》、隐私权
G203(信息与传播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XW023
2017-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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