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277.2005.12.001
2005:中国新闻业回望(上)
@@ 一月
●地方法规首次确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
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4月1日生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在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中规定,"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新闻业
G21(新闻学、新闻事业)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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