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的行为规制模式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是热点问题,但目前的研究仍处在著作权确权模式的窠臼之中.确权模式下作品的人类中心主义与人机共生特征不符,Sora类人工智能的独立创作能力使得人类独创性贡献说受到挑战.而行为规制模式的逻辑起点是"行为人是否依法处理创作内容",无须解决权利归属问题,对"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保护及技术迭代下的敏捷性治理需求有其制度优势.在保持现有著作权体系稳定的前提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采用著作权保护的行为规制模式,通过行为限制间接实现权属分配,通过技术和协议实现排他使用,通过责任机制实现权益内容的落实.
文生视频、行为规制模式、确权模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Sora
G206(信息与传播理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4-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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