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以立法衔接与补足为视角
我国修订后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比较广告之概念、合法性标准及适用范围等核心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使得实践中只能以分散的立法条文作为对比较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依据.而分散式立法所存在的不衔接及缺失之处,使得对比较广告的规制在效果上大打折扣.比较广告利弊同存且显著的特性,无疑会给相应的立法活动增加困难,态度不一的域外立法例或多或少也会影响我国相关立法.随着比较广告运用的愈加频繁,模棱两可的立法态度应当被打破,立法的不衔接之处应当被缝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须各司其职,立法缺失部分亦应当被补足.
比较广告、广告法、不正当竞争、商标合理使用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8-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8-8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