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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冲突与契合之反思——以“非诚勿扰”案为考察中心

引用
“非诚勿扰”商标案提醒电视从业者,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权有可能产生冲突.冲突的根源在于文字的公共属性与私权的排他性,动因则是随着电视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商业模式的革新,节目性质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类型的趋同以及节目名称的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为了促进电视文化产业的发展,防止栏目名称遭受商标侵权纠纷,电视制作单位在在节目筹备阶段,要警惕商标陷阱;在发现商标抢注时,要积极提出异议与无效宣告;在被诉商标侵权时,要积极应对诉讼.

非诚勿扰、节目名称、商标侵权

D913(法学各部门)

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项目KJ1600108;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2015BS049;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5YBFX102.

2017-03-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26-2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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