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90.2022.03.018
论公司法对《民法典》的因应和超越
在中国《民法典》已被界定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背景下,以市场经济为主要作用对象的《公司法》的修改就有必要遵循《民法典》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制度设计要求,以实现《公司法》与《民法典》在理念和制度层面的衔接与协调.其基本的要求是:《公司法》的修改必须既能满足《民法典》对其理念和制度统摄的要求,又要尽可能满足其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助推器的特殊制度安排.为此,在宏观层面,《公司法》的修订需要同时兼顾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商法特殊的基本学科定位.在具体实现途径上,《公司法》具体制度的修订既可对《民法典》中的市场经济规则进行深化、转化和内化,也可结合公司法的特点对其抽象规则加以更新和改造,更重要的是结合公司法的特殊要求对民法的相关规则进行突破、扬弃和创新.
公司法、《民法典》、《公司法》修订
D912.6;F273.4;F062.2
2022-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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