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90.2021.04.022
对公法人民事执行名义的类型化研究
公法人公共管理职能正常行使所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与民事执行中债权人私权实现的冲突,是构建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程序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基于公益重于私益的价值考量,对公法人民事执行名义亦应当以此价值目标进行构建.立足于民事执行名义的一般分类逻辑,应当明确,对公法人民事执行名义仅限于金钱债权请求权的执行名义.此外,基于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尊重和保护,实现担保物权的执行名义应当不属于对公法人民事执行名义之范畴;保全执行的执行名义由于其与民事执行名义在功能上的同质性,应当被纳入对公法人民事执行名义之范畴,以实现两者制度功能的最大化.
公法人、执行名义、金钱债权请求权、实现担保物权、保全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体系下民事执行现代化研究"项目号:20&ZD195
2021-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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