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90.2012.03.020
论律师伪证罪中的诉讼欺诈
本文所指诉讼欺诈,是指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促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或者不利于对方的判决.律师如果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社会危害性和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更大,故《刑法》将其作为单独的罪名进行特别规定.如果设立“诉讼欺诈罪”取代现行的律师伪证罪,不仅同立法原意相违背,也不利于对律师伪证行为的打击,而且将有可能产生新的“口袋罪”.因此,学界关于用“诉讼欺诈罪”取代律师伪证罪的观点,不具有现实意义.
律师伪证罪、诉讼欺诈、规制
D9 ;D92
2012年上海市曙光学者项目“迈向和谐社会的中国裁判说理制度转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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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