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596.2003.10.015
"学会"科普当独具特色
@@ 当科普从一种社会自觉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的时候,则标志着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进入到了一个新层次、新境界.我国<科普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全面贯彻实施<科普法>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共同同努力.自然科学学会在参与这一社会工程中具有广阔的实践领域和独特的实践优势.<科普法>明确规定:"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学会"是由科技工作者组成的群团组织,可见,"学会"动员、组织、支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是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到科普事业中来是其作为一个科技工作者责无旁贷的法律义务和社会义务."学会"应当且必须利用和整合好科普资源优势,走出"学会"科普特色之路.
科学学会、科普法、科技工作者、科学文化素质、科教兴国战略、技术工作者、群团组织、自觉行为、资源优势、法律义务、特色之路、实践优势、实践领域、科普活动、工程、法律责任、法律行为、新境界、新层次、全民族
G3(科学、科学研究)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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