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138.2020.02.013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要素分析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构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较为忠实的执行,法院就权限、程序和内容三个要素展开审查,但也存在有待检讨、修正之处.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联合发布的文件,不宜一概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应以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为判断标准,仔细甄别可纳入司法审查的联合文件.强化制定程序虽利于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但可能会产生程序僵化问题.内容审查时,法院既要关注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抵触,更应将是否违法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内容审查的核心标准.既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也要关注合理性审查,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反复无常"做出审查,并将"明显不当"条款作为附带审查的依据.法院应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上位权威的不同,施加差异化的司法审查要素及审查强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要素、程序僵化、差异化司法审查
DF3(行政法)
2020-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