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0138.2019.04.015
从协商民主视角看社会组织的立法协商——以X协会参与《广告法》烟草广告条款修订为例
社会组织协商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重要协商民主工具,是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官办社会组织X协会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广告法》烟草广告相关条款的立法协商过程表明,官办社会组织因其"官民二重性"的内在属性在协商民主中具有独特作用:在民主协商的结构上,是枢纽型渠道的重要结构性要素;在民主协商的能力上,是具有理性和活力的高水平参与者;在民主协商构建共识的深层逻辑上,亦具有独特优势.在官办社会组织改革中,应重视挖掘其成功经验,使其在民主协商中更好地发挥独有的作用.
官办社会组织、立法协商、协商民主、烟草广告
D6(中国政治)
河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基金项目S2017B14;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中国烟草控制政策环境改善项目"600130
2019-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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