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6-0138.2013.02.022

法律规范性视域中的民生建设

引用
我国社会建设中民生法律规范的缺位,导致民生建设缺乏规范性指导和制度化解决途径.法律分配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实现就是对民生的规范性调整,纳入法律规范调整的民生建设形成了“民生法律关系”,其主体、内容、客体都在法律规范框架下完成塑造.法律规范对民生建设的保障方式通过对主体行为的调整而完成,对公民赋予并保障权利、明晰主体地位、疏通诉求机制并通过课以义务的方式限制其权利滥用;对国家公权力则规范其权力行为并发挥其主导作用,在实定法运行的各个环节保障民生,同时尊重发挥优秀民间规则的调整作用.

民生建设、法律规范、权利义务机制

D91.7(法学各部门)

2013-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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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138

11-3257/D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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