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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138.2012.04.022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困境与出路——以长春市家庭暴力及防治情况的调查为例

引用
我国《婚姻法》明文禁止家庭暴力,但对如何禁止则缺乏具体规定,于是地方性法规对此开始加以规制.目前,主张应当通过国家立法对家庭暴力进行规制已形成基本共识.家庭暴力之主体限定在家庭成员间,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面临一些困难,应对策略是:立法方面,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执法和司法方面,参与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部门应改变不利于解决家庭暴力案件的工作惯性,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社会和个人方面,应当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受暴者救助机制,解决家庭暴力受暴者寻求救助的后顾之忧.

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立法、求助机制

D92(中国法律)

吉林大学创新团队建设项目2009TD004;西南政法大学校主课题2010-XZZD01

2012-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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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138

11-3257/D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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