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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138.2011.04.013

论市场经济下行政调控的法律规制

引用
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致力于有限政府建设,要求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政府不要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随着公共资源的短缺、市场机制的失灵,近年来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城市交通等领域频繁地采取了限购争、限价令或者限行等行政调控措施.健全的市场机制,有效的宏观调控,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作用多一些还是政府作用多一些、必须相机抉择.在缺乏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采取行政调控措施需要平衡法律保留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关系.对行政调控的前提条件、调控主体、调控程序以及救济监督进行王法规制是当前行政法义不容辞的任务.

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行政手段、法律保留、法律规制

D92(中国法律)

2012-0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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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138

11-3257/D

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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